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2026年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六章 考核方式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八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九章 组织保障
第十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一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三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章程。
第二条 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标识码:414401274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492号;邮政编码:510663
清远校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大学东路8号;邮政编码:51151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处、教学科研处、继续教育学院、乡村振兴教育学院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校高职自主招生为“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录取形式。学校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本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所有报考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5〕7号)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规定,并参加了广东省2026年普通高考报名的应、往届高中和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的考生。
第十六条 报考本校的考生可填报1个专业志愿。
第十七条 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各专业招收的中职考生对中职阶段就读专业及职业资格证书不作要求。
第十八条 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考生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方式,主要侧重于职业技能考核,由本校自主命题、自行组织实施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考核,择优录取。“文化素质”及“职业技能”测试满分值合计100分,其中文化素质考核内容分值为40分,职业技能考核内容分值为60分。文化素质考试的考试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专业综合理论等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职业技能考核采用面试或实操方式。考生报考前,本校在招生网站公布文化素质考试、职业技能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对参加职业技能考核的人数不做限定,考生均须参加职业技能考核。
第二十条 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录取实行网上录取,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进行。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划定各招生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根据考生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职业技能考核成绩相同时,按文化素质模块一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拟录取的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考生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
第二十一条 高职自主招生录取的普通现代学徒制“先招工后招生”试点班学生,为试点招生专业合作企业的在职员工。试点录取的学生须在录取前与合作企业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且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涵盖录取学生学习期间;由合作企业连续缴纳社保满3个月以上(截至2026年4月30日);在录取前完成学校、企业、学生三方联合签署现代学徒制培养协议。如果有考生通过虚假手段获取报考或录取资格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在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二十二条 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学生不得转学,不得转专业,原则上不得转入同一专业普通班;试点班学生因应征入伍、生病等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休学、复学后,学校和试点企业没有继续开展试点的,经学校、试点企业和学生协商一致,可按学校有关规定,转入同一专业普通班学习或自愿退学。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无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第二十五条 考生文化素质及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报本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在本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第二十六条 考生考核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已报考夏季高考并被我校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夏季高考本科层次院校和专科层次定向培养军士院校招生录取,不能参加除定向培养军士外其他夏季高考高职(专科)层次的招生录取,也不能参加其他类型的高职(专科)层次招生录取。参加夏季高考被本科层次院校或专科层次定向培养军士院校录取后,取消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录取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或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按照“行政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6年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各环节工作。针对不同类型生源和考核方式的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相关工作。加强招生考试安全保密管理,高度重视自命题试题的命制、印刷、寄送及保管工作,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落实按秘密级事项开展自命题试题命制的工作要求,实行封闭命题管理,严防试题泄密,着力提高命题质量,确保考试安全实施。建立命题教师和考评人员选聘制度,同时切实加强对命题教师、考评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培训与招考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前培训的教师人员不得参加自主招生命题、组考工作。要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全面维护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和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严格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招生录取办法、考生报考资格、免试资格考生名单、文化素质及职业技能考核成绩、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公示。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经本校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录取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三十六条 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学费19800元/生·学年,住宿费2500-3800元/生·学年。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3-3918555、020-22305555
传真:020-22305555
电子邮箱:951914441@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lnc.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lnc.edu.cn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检办公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 张朝登
监督电话:0763-3918909
电子邮箱:lnjw@lnedugroup.com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适用于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