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交通与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交通与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车辆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宁静、和谐的校园环境,进一步巩固更高水平 “安全文明校园” 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指的车辆是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动的个人骑行或滑行代步车);实施范围为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
第三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坚持 “分类管理、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禁限结合” 的原则,实现 “规范、安全、有序、可控” 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党委保卫部(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落实。负责校园车辆通行牌申办材料审核,以及车辆预约进校的办理。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党委保卫部(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人员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废旧无主车辆、违规车辆清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四)其他有关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车辆通行(授权)办理
第六条 教职工或学院聘用合同工或集团员工车辆,在 OA 办公系统内填写《机动车通行授权申请表》,上传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和工作证,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经学院保卫工作部(处)复核通过后办理信息录入,车辆通行授权。
与学校有长期教学、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车辆、产教融合园企业、经营档口及外来临时车辆,由本校合作部门或管理部门在 OA 办公系统内填写《通用事务申请单》,说明情况并附上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本校合作部门或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经学院保卫工作部(处)复核通过后办理信息录入,车辆通行授权。
注:若使用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儿女)车辆办理登记,需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及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第七条 外来临时车辆需办理外来临时车辆预约审批后,方可进校,未经允许一律不允许进入校园。(预约渠道:通过 “岭南 12749” 微信公众号的来访预约通道进行预约)
第八条 学校安全、后勤维修部门公务用车按学校定的指标办理校园非机动车通行证方可在校园行驶,其他非机动车一律禁止在校内行驶。
第九条 非机动车通行证申请流程: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保卫部(处)审批→核发校园非机动车通行证。
申领非机动车校园通行牌须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材料:
1.《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非机动车校园通行牌申领表》;
2.个人有效证件,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工作证;
3.购买非机动车的发票原件、复印件均可;
4.提供申请上牌非机动车的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复印件,非机动车相关参数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如若丢失,由申请人本人提交承诺书和情况说明,所在部门盖章确认。
第十条 所有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非机动车通行证的车主须签署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第十一条 校园内行驶非机动车均需将校园非机动车通行证悬挂于非机动车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骑行人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变更通行证。
第四章 行驶与停放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需自觉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门卫对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有检查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三条 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内通行:
(一)未授权或未预约的车辆;
(二)非法改装的车辆;
(三)未悬挂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校园非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广东省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车辆;
(五)校外送餐非机动车。
第十四条 为控制车辆在校内的流动,减少交通安全风险,倡议所有车辆根据需求,按就近出入、规范停放的原则,从相应的校门口出入,停放于相应的停车场,具体如下:
(一)由正门(东南门)出入(适合区域:勤政楼、工匠楼、药学楼、图书馆、博雅教学楼)。
停车地点:正门右边停车场、勤政楼南侧车位及地下停车场。
(二)由东门出入(适合区域:药学楼 A 座、药学楼 B 座、药学楼、36 号楼、37 号楼、39 号楼、40 号楼、第一饭堂)。
停车地点:勤政楼南侧车位及地下停车场。
(三)由北门出入(适合区域:崇礼楼、磅能楼、恩诚楼、镜秀楼、致远楼、商业街、第二饭堂)。
停车地点:商业街侧停车位、镜秀楼地下停车场。
(四)由南侧门(25 号楼旁)出入(适合区域:凤凰公寓、9 号楼、驾学楼、11 号楼、13 号楼、14 号楼、15 号楼、25 号楼、体育馆、第三饭堂)。
停车地点:25 号楼山顶停车场、凤凰公寓前后停车场、11 号楼、14 号楼地下停车场、第三饭堂后停车场。
第十五条 广、清两校区接驳班车接送点:学校正门右边停车场。
第十六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鸣笛,礼让行人;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行驶,校内行驶限速 30 公里 / 小时。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对学生的教学、生活区实行人车分流,并划定校园严管路段:
(一)东门至恩诚书院后,镜秀楼托儿所前;
(二)托儿所前到 11 号楼明德书院地下停车场出入口转角处;
(三)学校南正门入口至东门出入口。
第十八条 学校在严管路段设置测速设备、监控摄像。
第十九条 车辆须在指定区域(第十四条提到的停车场)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对于违规停放的车辆,保卫部(处)有权进行管制。
第二十条 允许在校内通行的非机动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点(足球场看台后面)充电;避免雨雪天气充电,谨防漏电引发安全事故;禁止在非学校安装的充电装置(楼宇)内给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充电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保障充电安全。
第二十一条 长期闲置在北门非机动车场停放点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的非机动车,保卫部(处)有权进行处置。闲置车辆经公示后,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将统一按流程进行处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协同保卫部(处)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车辆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校内各单位对申报办理通行证等事项必须严格把关,谁审核,谁负责,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车辆申报办理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按违规次数进行处罚:
(一)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二)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
(三)在校内超速行驶的;
(四)在非学校安装的充电装置(楼宇)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五)行驶过程中违规超载的;
(六)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八)办证时提供虚假材料;
(九)其他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首次违规将给予贴条警告,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其车辆、姓名和使用人单位;第 2 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确认,且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其通行牌、姓名和使用人单位;一年内累计达到 3 次违规将取消车辆的授权、吊销校园通行证,列入黑名单,一年内禁止驶入校园;黑名单车辆需要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违规用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涉及违法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保卫部(处)有权进行强制性管制,涉嫌违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悬挂使用伪造、变造校内非机动车通行证的,一经发现保卫部(处)有权进行强制性管制,并禁止该车在校园内使用。当事人是校内人员的,将取消其上牌资格并通知校内相关单位从严处理;当事人是校外人员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入校。
第二十七条 倡议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于车辆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保卫部(处)进行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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