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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10 11:27:1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校内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校内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第三条校内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书院和班级各项活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参评对象为学校在校全日制国家任务生,成人教育类学生不在参评范围之内。

7、每学年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80 分)及以上,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校内奖学金。

第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本学年校内奖学金。

1、违法乱纪受刑事处分者;违反校规、校纪受行政处分者;

2、因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3、在评定奖学金时弄虚作假者。在奖学金发放期间,发现有以上行为者,学校有权停发或追回已发奖学金。

第三章校内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第五条校内奖学金类别、奖金及分配比例奖学金为学业奖学金,分为学校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

(一)特等奖学金

1、评定条件:

(1)一学年的必修课平均学业成绩不低于90 分,所有科目(包括必修课、选修课、限选课等)单科成绩不低于85 分;

(2)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优,其中思想品德测评、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健康与审美素质和劳动与社会实践素质测评均为优。

2、奖金及评定比例

每人奖金5000 元,无比例限制。

(二)一等奖学金

1、评定条件:

(1)一学年的必修课平均学业成绩不低于85 分,所有科目(包括必修课、选修课、限选课等)单科成绩不低于80 分;

(2)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优,其中思想品德测评、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健康与审美素质和劳动与社会实践素质测评均为优。

2、奖金及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每人3000 元,无比例限制。

(三)二等奖学金

1、评定条件:

(1)一学年必修课平均学业成绩不低于80 分,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80 分;且所有科目(包括必修课、选修课、限选课等)没有不及格;

(2)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良好以上,其中思想品德测评、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健康与审美素质和劳动与社会实践素质测评均为良好以上。

2、奖金及评定比例

二等奖学金每人1000 元,按不超过3%的学生总数确定;

(四)三等奖学金

1、评定条件:

(1)一学年必修课平均学业成绩不低于80 分,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 分;且所有科目(包括必修课、选修课、限选课等)没有不及格;

(2)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良好以上,其中思想品德测评良好以上,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健康与审美素质和劳动与社会实践素质测评均为合格以上。

2、奖金及评定比例

三等奖学金每人500 元,按不超过5%的学生总数确定。

以上所有奖项,不重复设奖,只取最高奖项。

第四章校内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第六条校内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级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专科学生总人数分配名额,做出年度校内奖学金评选具体工作安排。

2、各书院按学校评选办法以及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书院的评选工作。

(一)学生个人申请。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书院提出参与评选申请,并在学生信息服务系统平台完成网上申请。

(二)班级初审、评议及公示。各班级奖学金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评议及公示。

(三)书院审核及公示。各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完成对各班级获奖学生候选人进行审核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 个工作日,确定书院获奖学生候选人,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及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对各书院推荐的候选学生人选进行复核及评定,并在学生信息服务系统对拟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 个工作日。

(五)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学生工作部(处)对拟获奖学生名单上报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议,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议对拟获奖学生进行审议批准,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期间,任何人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投诉,投诉必须以书面署名的方式,匿名投诉无效。学生工作部(处)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校内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奖金和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扎实细致地做好校内奖学金的评审、管理工作,确保校内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校内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2017 年9 月1 日起执行实施,2020 年9 月重新修订并实施。凡学校在此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时,以本条例为准。


终审:周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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