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表扬先进,促进成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为学校在校全日制国家任务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根据学校办学质量、在校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分配到学校。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书院在校生人数占全校的在校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到各书院。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评审、发放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八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各书院根据学生递交的申请,并结合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分配的名额,进行初审评定工作,提出各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审核后上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助学中心审批。
第十条学校将根据助学中心的批复,并在收到广东省财政厅下发的奖金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公示期间,任何人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投诉,投诉必须以书面署名的方式,匿名投诉无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 年9 月1 日起施行,原2009年修订《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岭南职院字〔2009〕3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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