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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重申学校不准成立学生同乡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09 14:29:46 浏览次数: 【字体:

粤教工委保[2003]10 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广东教育学院、广东广播电视大学,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最近,我省一些学校有学生同乡会组织的出现,特别是个别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同乡会组织较为突出。有个别人借助同乡会拉拢老乡,建立小帮派。依仗同乡会人多势强,寻衅滋事,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影响社会治安;造成班、级、学校乃至党团组织划分老乡与非老乡界限,人为地制造矛盾,对班、级组织和集体起了涣散的作用;有的学生同乡会活动频繁,影响学习。这些现象,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学校的稳定,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法》的有关精神和学校治安稳定工作的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学校不准成立校内、校外学生同乡会,不准以学生同乡会的名义组织活动。对已成立的学生同乡会,学校要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劝其终止活动,自行解散;对不听教育劝告,坚持组织学生同乡会活动的为首分子,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学生认清同乡会活动的弊端和不良后果,劝其尽快退出学生同乡会组织。教育学生不要拉帮结派,不要搞小团体主义,要搞五湖四海,要发扬同学之间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友爱精神,创造良好学风和校风。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不断提高法制观念,提高学生遵纪守法观念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严格管理,增强思政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学校领导和教师要深入到学生中去,了解学生的思想,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解决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安心学习,健康成长。

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丰富校园文化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的作用,组织、指导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以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增强学生的身心力和凝聚力。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3 年10 月31 日印发


终审:周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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