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各级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的教职工。
第三条 受理和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应当坚持合法、公正、 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及学校的各项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意见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学校举办方代表,省派驻学校督导员,学校董事会教职工委员代表,法律专家,纪委、监察审计室、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共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主任由学校举办方代表担任,副主任由省派驻学校督导员、工会副主席担任,法律专家由学校的法律顾问担任。教职工代表2名,由各分工会推荐,教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产生。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接受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审核申诉人的申诉事项,并作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意见书;
(四)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其他应当由申诉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程序正当、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依法、公正、及时、适当的原则;
(三)自愿调解的原则;
(四)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单位)未正确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学校及其管理部门(单位)履行相应职责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申诉的受理范围:
(一)学校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所规定的事项;
(二)上级部门已有结论的事项。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在申诉期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申诉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申诉人填写签名的教职工校内申诉意见表;
(二)学校及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单位)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
(三)能够支持申诉意见和申诉要求的相关材料或证据。
第十二条 申诉人须在收到处分(处理)决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属于申诉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决定立项受理;
(二)不属于申诉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未补正的视为自行放弃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自申诉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决定时的依据、程序及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属于申诉范围的同一事项,申诉人只能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一次。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意见前,原申诉人可以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经审核申诉双方提供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3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如下申诉处理意见: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当的,指出不当之处,建议被申诉人按原有处理程序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运用听证程序。涉及隐私的申诉事项,基本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申诉事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 处理申诉事项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是否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或被申诉人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除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可以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意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送达:
(一)书面送达;
(二)通过申诉意见表所注明的联系方式与申诉人取得联系,告知申诉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已经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提起诉讼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终止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