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事项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法治工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学校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事项听证,是指学校对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事项做出决策或者处理决定之前,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或收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决策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事项前,牵头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对该类事项的听证称为“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事项决策听证”;
(二)拟给予教职工开除处分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对该类处分的听证称为“不利处分听证”;
(三)其他需要听证的涉及教职工利益事项。对该类事项的听证称为“其他听证”。
第四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条 听证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举行。
第六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记录人和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会组织部门指定,主要履行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和恢复等职责。
听证陈述人由听证事项主要负责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听证陈述人应当如实陈述听证事项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处分决定及其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并回应听证参加人的询问,同当事人质证。
听证记录人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录在听证笔录中,听证会参加人员须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载明情况。
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事项决策听证参加人一般由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组成;不利处分听证参加人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 听证会组织部门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并将其作为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事项决策、处理不利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三)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建议及其依据、理由;
(四)听证会各方争议焦点问题的主要事实、证据及质证情况;
(五)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归纳总结以及处理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对已经听证的事项,任何人、部门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听证。
第二章 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事项决策听证
第十条 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事项在决策做出之前,牵头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可组织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由听证事项牵头部门组织召开,其他部门共同参与听证。
第十一条 听证会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发布听证公告(如涉及保密、稳定安全和法律规定不宜发布听证公告的除外)。如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等内容;在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确定并在学校网站公布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及以上人员身份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听证会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内容,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合理安排听证参加人的数量和结构。一般可选择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相关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其数量应根据具体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0人。
利害关系人代表和相关专家学者由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推荐产生;法律工作者由学校法律事务室推荐产生。
第十三条 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事项决策听证原则上应公开进行,允许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旁听。申请旁听的教职员工,应在听证会开始前,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序进场。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者或遇旁听席位已满,不得进入听证会现场。
第十四条 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事项决策听证程序如下: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员;
(二)听证陈述人介绍决策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
(三)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陈述支持或者反对的理由;
(四)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作适当说明和解释;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五条 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事项牵头部门应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研究,并尽快吸收其合理建议,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调整决策方案。
第三章 不利处分听证
第十六条 学校在拟作出对教职工开除处分等重大不利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不利处分听证事宜由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听证会由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 对不利处分的听证,在当事人被告知拟作出处分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请听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听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载明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处分部门的拟处分通知书;
(三)陈述申辩材料、有关事实、证据等;
(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住所地、接收书面材料的送达地址等。
第十八条 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材料后,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受理通知送达后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听证;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依据。如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可退回当事人补充。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并送达受理通知后,应当于举行听证会的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与作出处分决定的负责部门。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听证事项、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听证时间、听证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经核实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前未提交代理材料的,应当提交载明代理权限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参与处分工作的所有人员不得担任代理人。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如申请证人作证的,应于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证人名单及证人联系方式。经审核准许后,当事人应自行通知证人参加听证会。
证人应于听证会前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不得旁听作证前的听证会环节。
第二十三条 做出处分决定的负责部门应于举行听证会的2个工作日前将拟做出处分的有关证据副本及理由、依据提交听证会组织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不利处分听证的程序如下: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询问当事人对听证会组成人员有无异议、是否需要听证会参加人员回避、告知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权利义务,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陈述人说明认定的违纪事实、拟处分的依据与理由,出示有关证据;
(三)当事人说明请求事项、陈述申辩事实与理由;
(四)主持人主持听证调查、组织质证与辩论;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一)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过程中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场的或严重违反听证纪律并不听制止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听证参照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事项听证或者不利处分听证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录音、摄像、听证会有关证据等听证资料由听证会组织部门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听证程序不具有排他性,不影响也不得代替法律法规或者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程序要求。
听证事项组织部门除组织听证外,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教职工和相关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