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我省《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等级划分
(一)辅导员按照工作年限、工作业绩以及业务水平等条件由高到低设立一、二、三、四、五个岗位等级。
(二)辅导员的岗位等级实行学院内部岗位等级评定和聘任制。
二、评定原则
(一)突出辅导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及其工作实绩;
(二)注重辅导员专业能力;
(三)强调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
三、评定条件
辅导员岗位新任职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共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政治素质高,品行端正,具有大局意识、奉献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
(一)五级辅导员
1.具备辅导员新任职基本条件;
2.热爱学院,热爱学生,热爱本职工作,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遵守学校学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3.具备一定的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
4.试用期考核合格转正后。
(二)四级辅导员
1.工作业绩等条件系列:
(1)须在五级辅导员岗位工作满2年或在学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
(2)学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3)有一定的学生工作专业能力,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与学生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前3名)完成校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
(4)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期间,个人至少一次获得学校“优秀教师”、“优秀党务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学指导老师(优秀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每月一星”、“优秀共青团干部”等校级荣誉任何一项或“五四红旗团委”等省市级荣誉。
2.职称学历(学位)系列,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评定为四级辅导员。
(1)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研究生试用期满合格转正后。
(三)三级辅导员
1.工作业绩等条件系列:
(1)须任四级辅导员满3年或在学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6年以上;
(2)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优秀1次以上;
(3)任四级辅导员以来或近3年所带学生团队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以上;
(4)近五年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与学生工作相关的研究论文2篇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前3名)完成校级以上研究课题2项;
(5)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期间,个人获得省级高校学生工作系列嘉奖一次或连续两年获得学校“优秀教师”、“优秀党务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学指导老师(优秀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每月一星”、“优秀共青团干部”等校级荣誉任何一项或“五四红旗团委”等省市级荣誉。
2.职称学历(学位)系列, 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评定为三级辅导员。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且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均为称职以上,则可直接认定为三级辅导员。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者,从事辅导员工作满3年且近三年每年的年度考核中均为称职以上,则可直接认定为三级辅导员。
(四)二级辅导员
1.工作业绩等条件系列:
(1)须任三级辅导员满3年或在学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9年以上;
(2)近3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优秀1次以上;
(3)任三级辅导员以来或近3年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市局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3次以上;
(4)近五年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与学生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于核心期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前3名)完成市局级以上研究课题2项;
(5)个人获得国家级高校学生工作系列嘉奖一次或近五年连续三年获得学校“优秀教师”、“优秀党务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学指导老师(优秀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每月一星”、“优秀共青团干部”等校级荣誉任何一项或“五四红旗团委”等省市级荣誉。
(6)具有初级职业指导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心理咨询员等相关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
2.职称学历(学位)系列, 具有博士学位,任辅导员岗位试用期考核合格转正后,则可直接认定为二级辅导员。
(五)一级辅导员
1.工作业绩等条件系列:
(1)须任二级辅导员满2年或在学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 11年以上;
(2)任二级辅导员以来或近3年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市局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
(3)任二级辅导员以来或近3年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3次以上。
(4)近四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优秀2次以上。
(5)近五年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刊物发表与学生工作相关的研究论文4篇(其中2篇发表于核心期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前3名)完成省厅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与学生工作相关研究课题2项、或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与学生工作相关的学术专著教材1部;
(6)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个人获得省级以上高校学生工作系列嘉奖两次或近五年连续四年获得学校“优秀教师”、“优秀党务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学指导老师(优秀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每月一星”、辅导员“每月一星”、“优秀共青团干部”等校级荣誉任何一项或“五四红旗团委”等省市级荣誉。
(8)具有中级职业指导师、社会工作师或中级心理咨询师等相关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
2.职称学历(学位)系列,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则可直接认定为一级辅导员。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辅导员岗位满3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任辅导员岗位满3年或连续在学生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近三年考核称职,其中优秀1次以上。
四、评定程序
(一)辅导员岗位等级评定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本人提出申请,由各二级学院按任职条件要求进行初步审核推荐,报学生处汇总并进行初步审核。
(三)人事处进行复审,报辅导员岗位等级评定委员会(另发文)。
(四)辅导员岗位等级评定委员会对拟聘为四级以上的辅导员进行评审,确定拟聘名单及聘任等级。
(五)将拟聘任的辅导员岗位等级名单予以公示。
(六)报学院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发文聘任。
五、相关待遇
(一)工资待遇
按辅导员所聘任岗位等级享受相应的基准工资待遇,其基准工资对应各职称等级具体如下:
职称等级 | 未定级(本科) | 初级 | 中级 | 副高相当 | 副高 |
辅导员等级 | 五级 | 四级 | 三级 | 二级 | 一级 |
注:新入职辅导员暂无等级的,学校按其个人情况确定其基准工资等待遇。
(二)岗位津贴
鉴于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辅导员按所带学生人数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按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聘任管理
1.学务口工作人员可参照以上相关标准参与聘任。
2.聘任期:辅导员等级聘任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可申请重新聘任,但聘任同一等级不得超过2次。
3.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如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学生群体事件;或学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取消当学年度申请评定辅导员等级资格或取消受聘辅导员等级资格。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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