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修订)
附件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压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教师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道德情操,提高教师道德修养,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
第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包括与学院建立了劳动(聘用)关系人员,及校外兼职、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师德行为负面清单
第五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等规定,以及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有关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或违规: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QQ群、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8.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9.损害或违背学校改革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学校的统一领导、决策、管理的言行。
(二)学术道德方面
1.违反《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管理办法》,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他人作品,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等行为;
2.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数据,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3.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认定评审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及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7.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其他学术道德失信行为。
(三)教育教学方面
1.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
2.备课不认真,敷衍教学,教学内容、教学资料陈旧以及照本(屏)宣科,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3.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4.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5.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导师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6.试卷批改、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认真、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并产生不良影响;
7.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8.强迫学生处理其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9.存在歧视、讽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打击报复提意见学生的行为,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10.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违反教育规律,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11.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擅离职守、置学生安全与健康不顾。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等方面
1.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岗位职责工作)、拒不接受部门分配的其他工作;
2.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敷衍本职教学工作,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3.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教、旷工;
4.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5.男女之间存在暧昧关系,或有婚外恋、婚外情、婚外性关系、不正当男女关系等违背社会道德情形;对教职工(同事)实施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
6.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
7.在非教学场所,以协助个人工作为由或其他理由,要求或强迫异性学生与教师单独相处;
8.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9.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10.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11.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12.在上班时间炒股、看电影、玩游戏,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接打电话等做与教学或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等;
13.任何场合向学生灌输有负面影响、消极作用和违背学校管理的思想和观点;
14.故意泄露或出售我校师生个人信息;
15.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与在校学生饮酒。
(五)廉洁从教方面
1.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学生就业、征兵入伍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则、徇私舞弊、谋取私利、弄虚作假;
2.利用教师特权,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4.占有学生应得奖助学津贴;
5.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6.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利用学生的资源和关系,为自己或亲友谋取私利;
7.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有关收费标准;
8.假公济私,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套取科研或教学经费;
9.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违规处理机制及办法
第六条 处理与解除程序
学院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办公室”)在收到涉及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后,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上报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审议,由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教师。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举报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决定不受理的,若举报人有新的证据,可以向办公室提出复议。办公室对新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上报委员会审议,证据确定属实、复议通过的,应予以受理。
1.针对需要被调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由委员会根据举报情况确定交由相关二级单位进行初步调查,受理二级单位负责提交初步调查材料;
2.受理二级单位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调查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告知被调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受理二级单位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需列明被调查教师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办理依据、调查结论等。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名,提交办公室。调查处理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由办公室直接出具调查报告;
4.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及时进行审议,并依据本办法对被调查教师是否有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建议;
5.办公室根据委员会处理建议上报学校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处理决定。若师德失范行为当事人为中共党员,由学校党委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另行进行党内处理。属于学术范围的,须先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6.办公室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7.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向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8.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9.对师德失范行为当事人的处理,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解除;
10.将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师德失范行为当事人个人人事档案与个人业务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负面清单的处理办法
学校建立师德师风个人档案。对照十项准则及本负面清单,每学年进行一次师德考核。将师德表现作为学年考核、教师资格认定、续聘签约、晋级提拔、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的首要内容。对我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原则,出现教师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即为师德师风违规。同时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高校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相应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构成《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4.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还应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还应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5.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机制
第八条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二级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均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基层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九条 师德师风建设是我校教师队伍建设重要内容,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绩效考核、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各二级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通报不及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或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条 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党总支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问责。
中层管理人员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需向学校和学校董事会分别做出检讨,学校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和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要求,学校定期(每半年一次)将师德违规处理及通报情况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报送。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修订)》(岭南职院〔2022〕20号)同时废止,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用户登录